加盟主在加盟后可否自行采购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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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16 15:07:00 来源: 神州加盟网  有913人参与
  • 经营范围:
  • 门店数量:1家
  • 单店投资额: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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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些连锁加盟系统对于门市(尤其是自愿加盟店)的作业规范给予较大的弹性空间,允许加盟主自行采购部分项目的商品销售。开放的项目通常列示出来,加盟主在签约之前,即应详细阅读加盟合同及管理规章,并确实遵守。

    合同中同时也会明列有哪些作业规范,是加盟主必须确实遵守配合的。其中会注明有哪些商品必须向总部采购或有部分商品是禁止在门市陈列及销售的。由于合同上通常都会注明加盟主违约时,总部可以采取的惩罚行动,轻者罚款扣钱,重者总部可直接解除合同并依法

律途径控告加盟店。故加盟主实在不宜擅作主张,违反合同规定,自行采购并销售总部明文禁止的商品。同时为了连锁体系彼此一致的形象及运作秩序,加盟主亦不应为一己之私利而违规行事。

    但是,当加盟店因为地区性商圈的特殊情形(如该商圈特别畅销的商品或该商圈临时性大量需求的商品),而必须陈售总部未能供应的商品时,可以正常渠道向总部提出申请,要求总部采取特案处理或是放宽限制。或是当加盟店因缘际会,开发出认为值得引进至门市

陈列销售的新商品时,亦应依照正常作业程序及渠道向总部提出建议。

    体系健全、运作成功的连锁企业总部通常都有很多的厂商,不断拿出新商品,希望能挤上门市的陈列货架,借由连锁体系强大的物流系统及销售门市迅速占有市场。总部的商品部开发人员虽然兢兢业业地认真工作,但也难免会错过有潜力的商品。加盟主切勿妄自菲薄,应积极主动地争取自己的权益,向总部引荐新产品,则有可能为自己找到新的热门商品,创造更多的收银,舛时也为连锁体系的其他门市提供福祉。

    健全的连锁企业会对体系内的商品订出明确的作业政策及规定,包括商品开发原则、商品定位、新商品引进作业程序、商品评核标准及商品淘汰更新原则。加盟主可以要求区域辅导人员或总部人员,评估依此程序引荐的新商品是否可以进入门市试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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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素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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